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12366中心:土地使用税

浙江12366中心:土地使用税

10-15 浙江 土地使用税 我要评论

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2-10-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本人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时是招商引资获得工业出让建设土地使用权。     在取得土地证时,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企业所在区域范围内调整为金融、商业、住宅等,不得进行工业生产),企业工业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今未取得,原工业用地规划使用权被剥夺至今。

请问,就以上情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0-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