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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个体经营户工资薪金收入

个体经营户工资薪金收入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直接从事经营业务,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每月由单位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按季度经营所得申报 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不调整业主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部份的经营所得,也不再扣除每月5000元费用和各项专项扣除?如果不可以,那末是否应在调整经营所得并同时扣除每月5000元费用及各项专项扣除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样申报的话,原来按工资薪金所得已缴纳的个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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