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22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罗文玲等6位委员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0226号提案《关于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克服疫情造成企业困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一)购房购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规定,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8〕1号)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房产税。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18〕418号)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能耗、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规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含宁波市)制造业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
6.《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社会保险费相关优惠政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根据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将延长到今年年底。
(四)普惠制救助金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企业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积极落实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我局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利用税务网站、微信、短信、税企邮箱等网络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联合财政、人社、医保部门协同开展企业社会保险费减缓政策宣传,利用浙江省税务大数据平台向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政策礼包,帮助中小微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税费优惠,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由于市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出台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提案中的减税降费建议,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联系人:谢娇晗 联系电话:0576-88523098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