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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一次性扣除,且加计扣除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一次性扣除,且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3-01-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22年第28号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新增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请问:情况一:2022年12月新购置的设备并在12月投入使用,28号政策条件都符合,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那在2022年四季度(当年所得税)能不能 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情况二:2022年12月新购置的设备,但是因为要安装,而在2023年2月投入使用,28号政策条件都符合,那在2022年四季度(当年所得税)能不能 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3-01-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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