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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不征税收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不征税收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银行,现遇到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请转企业所得税处解答。具体问题如下:因不良贷款压力较大,我行将政府补助1600万元用于补偿贷款损失1600万元,此160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我行的这1600万元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全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可以得出(财税〔2011〕70号)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费用是不包含损失的!那么综上所述,我行用1600万元不征税收入补偿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强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这些贷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请问我行的这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因金额较大而且是现实问题,请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权威回复,非常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具体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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