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台州市税务局:台州华加橡胶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台州市税务局:台州华加橡胶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台州华加橡胶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文书号:台税二稽罚[2020]58      

被处罚对象:台州华加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继华

执法部门:台州市税务局

执法日期:2020-05-12

处罚摘要:违法事实: 2018年7月,你单位向一个体工商户(三门客运中心旁边卖橡胶辅料)购买氧化锌,该个体工商户负责运费并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你单位取得该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由石家庄国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你单位与石家庄国栾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没有发生购销关系。 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1300163130、发票号码No 00751773、开票日期2018年7月4日、货物名称*化学试剂助剂*氧化锌、金额99137.93元,税额15862.07元,价税合计115000.00元。 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入账,认证并申报抵扣所属2018年7月增值税15862.07元。所购进的材料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你单位向一个体工商户(三门客运中心旁边卖橡胶辅料)购买氧化锌,却取得石家庄国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第三方开具的发票,进项不得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15862.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3.10元、企业所得税8842.92元。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继华和会计郑慧琴的询问笔录及稽查工作底稿与之相互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25498.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合计25498.0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298.85元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