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锐凯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文书号:台税二稽罚[2020]65
被处罚对象:玉环锐凯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
执法部门:台州市税务局
执法日期:2020-05-17
处罚摘要:违法事实: 2018年7月你单位将厂房外围管道工程承包给专做水电安装工程的林辉进,在2018年11月底完成,2018年12月12日结算工程款时,林辉进向你单位提供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为03532823#,开票日期2018年12月12日、货物名称水管、金额99999.03元、税额2999.97元,你单位用现金支付给林辉进工程款。你单位将厂房外围管道工程承包给林辉进,取得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支持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宏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宏和会计金秋英笔录,证明你单位取得经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事实;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记帐凭证、库存现金日记帐、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属月份、税额及金额。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证据2相印证。 证据5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为“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拟对上述行为处于1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 1. 对该单位处于10000元的罚款。 2. 以管理建议书请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玉城税务所对该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折旧2446.23元,同时作账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