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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社区养老服务承租不动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社区养老服务承租不动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5-2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某社区养老机构租用甲公司8000平方米房产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年租金100万元。按以上文件规定,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养老的,可免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甲公司是否可免征该8000平方米房产的房产税以及相关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租的房产、土地,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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