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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税改革的住房贷款利息中首套房判定标准

办件标题 关于个税改革的住房贷款利息中首套房判定标准

内容 此次个税改革的住房贷款利息中首套房判定标准说明中,目前以银行贷款合同为标准。作为一名已在杭州购房的居民,目前遇到这么个问题,需要局长了解一下。个人在2017年中置换了一套房,以小换大,并申请了贷款,目前正常还款中。2017年3月杭州市升级了房贷政策,无房有贷款记录的居民执行二套房贷信贷政策。像我这样置换房子的自然都是无房有贷款记录的。同样置换房子,同样的情况下,在其他地区都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包括北京。那么此次个税改革一刀切,杭州地区将刚需置换的居民排除在外,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增加新的判定条件?说实话置换房子时,申请贷款,对于刚需的我来说已经无缘无故要付更高利息费用。个税改革又因为地区特殊政策导致被特殊对待,排除在外,还是有点失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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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190100513 提交时间 2019-01-09 20:05:1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对于纳税人反应增加新的判定条件,因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层面,我局无权制定;对相关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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