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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培训小报(2020年第1期)

出口退税培训小报(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出口退税培训小报(2020年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办

二〇二〇年第一期           

2019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及退(免)税申报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出口货物和服务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等。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0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三、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

(一)2019年出口货物劳务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2019年出口货物劳务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1、出口货物属于2013年第30号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2020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提交不能收汇的申报电子数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2、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2013年30号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已申报办理的退(免)税按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以后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加工贸易核销办理

1、来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2019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免税核销期限仍然在5月15日前,但逾期核销仍可享受免税。

2、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生产企业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建议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4月份尽早申报退税后,尽早办理核销手续。

特别强调:后续若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相关细则,与上述解释有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2019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解答

一、问:今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0年4月20日(若申报期限延后则以最新通知期限为准,下同)前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2020年2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无需办理免税或征税。

二、问: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答:不需要。自2020年2号公告实施之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无需办理。

三、问:是否还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答:按照2020年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平时报关单或发票长期无电子信息,可按本解答第八点及时办理。

四、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2020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五、问: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是否还要办理?该如何办理?

答:出口收汇资料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凭证之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关于收汇规定仍继续有效,因此出口企业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由于2013年第30号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2020年4月20日)内,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数据,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问: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后完成收汇的是否需要办理收汇申报?该如何办理?

答:需要及时办理。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若有2013年30号公告所列第九点其他情况的,也需及时办理。

出口企业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时注明的收汇截止日期内完成收汇,应及时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数据。

七、问:加工贸易核销该如何办理?

答:来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2019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免税核销期限仍然在5月15日前,但逾期核销仍可享受免税。建议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4月份尽早申报退税后,尽早办理核销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生产企业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建议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4月份尽早申报退税后,尽早办理核销手续。

八、问:报关单或发票长期无信息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缺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的“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模块提交。一、二类企业建议自报关出口或认证勾选后信息缺失二个月以上的可提交申请查询;三、四类企业建议报关出口或认证勾选后信息缺失三个月以上的可提交申请查询。该流程出口企业无需上门申请,也无需提供任何纸质资料,只需将流程正式申报即可。

报关单电子信息建议企业先自行在电子口岸上进行查询,若电子口岸上也没有信息,可联系海关重新发送;若电子口岸上有信息,但国家税务总局未接收,可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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