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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金税稽公[2020]第001号对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20]第001号

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20]1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金税稽罚告〔2020〕14号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

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接受由无锡市力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5665322-25665325,金额372413.80元,税额59586.20元,价税合计97000.00元,上述四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根据金华市中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记载:这4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管,货款并未支付。上述4份发票进项税额已在2018年6月申报抵扣,又于2018年7月做进项转出处理。你单位接受由杭州振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08521412-08521417,金额581896.56元,税额93103.44元,价税合计675000.00元,上述6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这6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金属制品*铁板边角料,货款并未支付。上述6份发票进项税额已于2018年7月申报抵扣,又于2018年8月做进项转出处理。因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检查于2019年3月4日,在金华税务对外网站对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

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祝生,周祝生表示他一直在外地打工,只是出借身份证给实际经营人郑福南使用,对经营细节并不知情。检查通过金三登记的电话已无法联系上郑福南。实地检查公司注册地址-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楼司村南路7号,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后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实楼司村并没有楼司村南路7号这个地址,也从未有单位在此地进行经营。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6月至7月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 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770643-19770644、19781478-19781487、19869598-19869609。其中2018年6月25日你单位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天鑫工贸有限公司,其中4份正常开具,7份作废。2018年7月11日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市诚安机械厂,于2018年8月16日又开具三张红字发票给永康市诚安机械厂。2018年7月11日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市石柱电器厂,2018年7月11日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市博荣工具有限公司,当天就将这3份发票作废。以上23份专用发票共计金额2159337.95元,税额345494.05元,价税合计2504832.00元。其中发票冲红304440.00元,发票作废1103784.00元,正常发票开具金额945351.73元,税额151256.27元,价税合计1096608.00元。

2018年6月25日你单位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天鑫工贸有限公司,其中4份正常开具(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770643,19781484-19781486),7份作废。收款方式是接受450000元承兑汇票,银行转账6768元。根据永康天鑫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4份发票是由与公司合作的塑料配件供应商提供的,财务人员收到这4份票后,发现发票所开具的材料名称与供应商公司名称不符,当场拒收这4份专用发票,并未入账。

2018年7月11日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市诚安机械厂,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781487,19869598-19869599,金额262448.28元,税额41991.72元,价税合计304440.00元。经查有完整的资金回流链:永康市诚安机械厂对公账户304440.00元→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04440.00元→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理事潘富梅270952.00元→受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根据李安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3份发票是由卖废钢的吴浩提供给他的,永康市诚安机械厂向吴浩买了两车废钢,并支付了11%的开票费,取得了这3份发票。但上述发票一直未申报抵扣,也并未入账。

2018年7月13日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永康市石柱电器厂,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9869603-19869605,金额289137.93元,税额4262.07元,价税合计335400.00元。经查有完整的资金回流链:永康市石柱电器厂对公账户335400.00元→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35400.00元→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理事潘富梅301860.00元→受票公司投资人任利剑妻子林景萍。根据任利剑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3份发票是由一名自称是金华敬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浩提供给他的,并说先开票后发货,但当天没有收到货,301860.00是催讨回来的货款。上述3份发票已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并于当月就进项税额转出。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你单位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0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8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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