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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虚开近1亿发票!金税一稽公〔2020〕5号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一稽公〔2020〕5号

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0〕6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一稽公[2020]5号

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0〕61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一处〔2020〕61号

浙江货来货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DFJH39A)

我局(所)于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6月17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3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10月-2019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上海优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北有色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鲲鹏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申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正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吉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璐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运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林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康宇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市立基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瑞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念川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卡行天下互联网物流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4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号码19965618-19965642,发票代码3300182130,号码17505438-17505462,17505678-17505688,17505692,17505993-17506352,17534255-17534260,17534263-17534279,17534281-17534423,17534425-17534434,17556592-17556606,17556608),劳务名称均为运费,金额55988862.86元,税额5598886.14元 ,价税合计61587749元。

2.你单位2018年10月-2019年1月期间取得并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剔除正常电费发票1份),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177份。你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浙江舟山吉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佳禾能源有限公司、东营市雅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硕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金德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号码19966418-19966442,发票代码3300182130, 号码17482970-17482992,发票代码3700181130,号码11560804-11560828 ,发票代码3700163130,号码11477480-11477487,发票代码3700172130,号码4204722-4204734,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16962681-16962686,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5994503-5994521,发票代码3700181130,号码11627718-11627724;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16982679-16982709,16982711-16982714,16982743,发票代码3300182130,号码2991965 ,2992296-2992299,2992301,发票代码3300183130,号码20163328-20163336),货物或劳务名称为 *有机化学原料*丙烷、 *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循环油、 *运输服务*运费,金额28911928.45元,进项税额4350225.95元,价税合计33262154.40元。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是虚开发票行为。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他人虚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614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号码19965618-19965642,发票代码3300182130,号码17505438-17505462,17505678-17505688,17505692,17505993-17506352,17534255-17534260,17534263-17534279,17534281-17534423,17534425-17534434,17556592-17556606,17556608),金额55988862.86元,税额5598886.14元 ,价税合计61587749元。并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号码19966418-19966442,发票代码3300182130, 号码17482970-17482992,发票代码3700181130,号码11560804-11560828 ,发票代码3700163130,号码11477480-11477487,发票代码3700172130,号码4204722-4204734,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16962681-16962686,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5994503-5994521,发票代码3700181130,号码11627718-11627724;发票代码3700182130,号码16982679-16982709,16982711-16982714,16982743,发票代码3300182130,号码2991965 ,2992296-2992299,2992301,发票代码3300183130,号码20163328-20163336),金额28911928.45元,进项税额4350225.95元,价税合计33262154.40元。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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