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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6  14: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30***2A2BTU0Q):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6日起对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舟税一稽处〔2021〕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6日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舟税一稽处(2021)31号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9***A2BTU0Q)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11日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7日对你公司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1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902刑初***号】,2018年4月,梁***受梁***(另案处理)指使,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浙江粤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梁***在梁***犯罪集团控制的深圳沙井办公室参与伪造合同、出入库单据等会计凭证。同年5月至9月,根据梁***安排,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4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5108016.11元,同时向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税额共计35328910.35万元。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902刑初54号】,判定你公司接受南京中金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45份,共计金额219485925.10元,税额35108016.11元,价税合计254593941.20元;同时向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共计金额220805689.28元,税额35328910.35元,价税合计256134599.63元,并向接受虚开的7家上游企业和对外虚开的5家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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