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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注!港澳台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的年底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港澳台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的年底分红,需要缴纳个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若境内居民个人取得港澳台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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