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员会第4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市府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员会第42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积极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建议“将企业投入的产教融合费用进行资本化或在税前列支”,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已有相关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支出。该项支出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予以资本化处理。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文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对学校的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企业对定向委培生的支出。因部分岗位的特殊性,企业与职校签订定向委培合同,负担一定费用,由学校开展针对性教育,学生毕业后定向到企业就业。这部分定向委培生虽尚未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但根据定向委培合同,已具有企业员工的基本性质,其受委托培训经费属于职工上岗培训支出,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有关规定,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范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上述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提升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感谢中国民主同盟绍兴市委员会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上述支持产教融合政策之外的具体建议,我局将积极通过省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