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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费管理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天第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天第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范火芹等5位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天第2号建议《关于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费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医疗行业是民生工程,为促进医疗机构更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减轻医疗废物处理企业负担,让企业更好服务医疗行业,当前我们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精神,对医疗废物处理费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该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

和相关条件

退税

比例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70%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包括公共垃圾处理在内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省、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增值税、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议案所议问题,支持医疗行业这一民生工程,最大限度防范风险,保障安全。

联系人:卢沉冲    联系电话:0576-88528022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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