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路第2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09: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琴云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路第23号建议《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破解破产企业注销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注销问题
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并在配套解读中明确“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三、破产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便利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破产终结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即时予以税务注销。
我局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关于破产企业注销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积极探索建立和法院、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局的多方联动机制。
联系人:杨媛 联系电话:0576-8852390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