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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降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成本的建议!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

何晓霞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0164号提案《关于降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成本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精神,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在增值税税收上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政策优惠。

4.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案中提到的:“对直接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进行更大力度的减免”“加大企业捐款和投资村级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力度”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政策出台权限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市级政府部门无权出台税收政策。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好上级各项政策,并积极逐级向上级机关反映提案中的建议,为台州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联系人:王剑          联系电话:0576-885282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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