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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跨境服务收入的认定

09-29 跨境服务收入的认定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跨境服务收入的认定

内容 我司近期承接了一家香港公司的业务,服务内容是为香港公司进行短视频制作和设计服务,项目资金均由香港公司汇入。想确认,这项服务是否符合跨境服务,从而够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参考的文件依据为[2016]36号公告中,附件4关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办件编号 NSZX20200809528 提交时间 2020-08-04 18:50:5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8-0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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