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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境内公司之间转让位于境外的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境内公司之间转让位于境外的货物

留言时间:2020-08-2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该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那后来该货物进口入关时,由谁交纳报关时的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附件

境内公司之间转让境外资产.docx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5号)规定:“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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