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勤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0〕第47号
温州市勤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0〕5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0年9月2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20〕53号
温州市勤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868U03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昆山勇利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失控增值税发票86份、取得威海阳向建材有限公司20份、威海合干建材有限公司14份增值税发票、泰安市麦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6份增值税发票,已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共计2258581.64元。
2017年8月30日检查人员发《税务检查通知书》温国税稽检通一(2017)262号,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在注册登记地现场,没有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为另一家企业。(2)联系税务登记法人宋光桃电话18324220448,语音提示号码空号。(3)联系你单位会计曹海华,曹海华称自己是温州港城税务师事务所职工负责代理做账,2017年5月你单位负责人来事务所拿走所有记账凭证与增值税抵扣联,之后就无法联系,8月份开始就没有申报;2018年1月温州港城税务师事务所清理用友U8系统时,已删除该公司账务资料。(4)2017年9月11日检查人员在温州日报发布税务公告,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并通知携带2016年、2017年有关涉税资料,接受税务检查,你单位未派人前来配合检查。(5)2017年10月、2018年1月、8月检查人员分别前往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国税所(税务所),经查询你单位自2017年8月份起至今无申报,法人宋光桃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经查你单位(1)销项情况:2016年至2017年你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25197043.13元,税额4283497.16元,价税合计29480540元,牵涉下游企业158家。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账号:19225101040017647)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认为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与下游企业之间并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通过基本银行账户分别收到上海浦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金额共计27808984.00元,然后又返流至王森林等人及单位共计27809359.36元,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另检查人员对涉案人王森林等进行询问,除姜德胜、沫有林、徐冬风电话不通、王宗钏(电话通拒绝前来)外,王森林、任兆圣、沈加枢、朱云龙、沈强等人在谈话时均承认,由于他们系个体工商户,和客户发生生意往来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就与你单位王汉芹联系,要求客户汇款至你单位对公账户,开票后按票面金额9%至9.5%之间付手续费,余款由你单位退回王森林等私人银行账户。
(2)进项情况:2016年至2017年你单位取得北京昌冠凌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共计增值税专用发票314份,金额30477839.42元,税额5181232.08元,价税合计35659071.50元。其中已抵扣252份,金额24742796.58元,税额4206274.92元,价税合计28949071.50元;进项转出31份,金额2867521.42元,税额487478.58元,价税合计3355000.00元;未抵扣31份,金额2867521.42元,税额487478.58元,价税合计3355000.00元;查询你单位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温州分行龙湾支行(账户:19225101040017647)存款账户,你单位和北京昌冠凌盛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没有发生交易记录。你单位从2017年8月发案至今,检查人员先后接温州市国税稽查局任务书、并案通知书、公安部门函件等文书,检查人员对检查材料、协查函件、银行流水账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查询证明单,进行综合比对分析,认为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二)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罚款40万元;
2、对你单位所偷的2016年增值税922265.27元、2017年增值税3284009.65元合计4206274.92元处以一倍罚款计4206274.9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