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收入如何开票
留言时间:2020-10-0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甲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010在杭州成立,2019年1月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并在广州招聘了一些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与广州分公司签订,2019年10月,甲企业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收款银行为广州分公司的银行账号,软件开发服务均有广州分公司的人员提供,请问,这个技术开发服务收入该如何开票?总公司开具还是分公司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0-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