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苍南县群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9 09: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27号
苍南县群益纺织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群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233032720160000019)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0年9月22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20〕7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20〕71号
苍南县群益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9日对你单位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苍南县群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至2012年11在没有真实进口业务的情况下使用无相应税款入库信息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2份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25337.81元,期末留抵69511.15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合计955826.66元。
二、 处理决定
1.追缴应纳增值税955826.66元,税款已预缴。
2.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该案件属于国地税合并前的遗留案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