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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没收违法所得!对温州市香尔红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温州市香尔红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2  10: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54号

温州市香尔红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0〕12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0〕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0〕122号

温州市香尔红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378968554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1年4月-2011年5月向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温州腾旭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66250元,税额96805.56元),并收取手续费59968元,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相符的发票,构成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以收取手续费形式对外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996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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