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蓝战士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122号
浙江蓝战士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29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299号
浙江蓝战士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067959456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你单位通过温州市盛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周琳”取得福州静航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福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福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共计发票金额1168947.02元,税额198720.98元,价税合计1367668元(详见附表1发票明细)。上述发票的税额你单位于发票取得当月认证抵扣,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4月2日、5月12日预缴。
你单位2014年度营业收入5831540.89元,营业成本4716041.31元,利润总额4038.0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1739.70元,利润率为1.05%,剔除非法凭证后利润总额1045179.02元,利润率为17.9%;2015年1-9月度营业收入985821.33元,营业成本998985.41元,利润总额-13164.08元,剔除非法凭证后应税所得额172343.62元,利润率为17.5%。在剔除非法凭证后,发现检查所属期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明显失衡。另外你单位账簿、记账凭证已遗失,无法准确核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故对你单位201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
你单位与福州静航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福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福莱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116164元(8.5%)的方式取得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198720.9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0.4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189.89元。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你单位基本户银行流水及涉案人员私人账户银行流水;2、你单位总经理赵少芳的询问笔录1份;3、税务稽查签证:你单位总经理赵少芳的签证意见为情况属实,无异议;4、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5、温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26821.35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6092.81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处以5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