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竞拍配建安置房,增值税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1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17年起杭州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拍配建安置房面积,竞拍配建安置房无偿移交指定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移交环节,由房地产企业向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按一定金额开具发票,以便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竞拍配建安置房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房使用。
请问:(1)无偿移交竞拍配建安置房,增值税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2)如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按双方约定的开票金额还是同类同期商品均价确认?
(3)如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等额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并抵减销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1-1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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