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再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股东没赚到钱无法偿还借款致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现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正确的方法应该怎么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