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纳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7 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纳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205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205号
杭州纳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91330110MA28M06A8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你公司自金华市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22656086、22656087,发票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你公司与金华市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二)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1倍罚款,计98843.38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