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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征用的土地,在同一纳税期限,是否应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土地,在同一纳税期限,是否应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19年征用农用地4公頃并按规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2019年是否还需缴纳城镇土地税?农用地中包括耕地3公頃和园地1公頃,如果要缴纳我公司应如何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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