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抵减税款
留言时间:2019-04-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因为所属3月时没有按未开具发票来预交税款,4月发票开出按16%的税率开,能否在5月份申报所属4月时,假如有期末留抵的话,可否用所属4月的期末留抵来抵减这个16%的税款?我看了国税发2004第12号文件,有这样一种政策。但不知道这个政策还是否有效,能否这样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4-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当时没有开发票,应当在4月征期内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申报纳税,在4月开了专用发票,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在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申报,如果申报有错误,建议修改之前月份报表,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