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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领用的,按多少加计扣除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领用的,按多少加计扣除(急)

留言时间:2019-03-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时加计扣除按2%的,由于购进的农产品未全部领用,剩余的部分如果在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4-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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