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留言时间:2019-05-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大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如果可以抵扣,是否按发票的列示的税额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5-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