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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出租形式下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

出租形式下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

留言时间:2019-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A公司,将有产权的1号地块及厂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免租3年,免租期间,A公司因符合当地亩产税收政策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那么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么,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从租-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亩产税收当地如有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情况建议联系当地核实。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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