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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的平台券开具发票税点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的平台券开具发票税点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们是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客户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使用了抵用券(这部分是由我司替客户承担向商家支付结算金额),商家应该开具什么样发票给我司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符合据实开具原则,抵用券金额部分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应按发生的业务实质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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