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部人员收到企业购买的矿泉水,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非该企业员工收到企业购买的矿泉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