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
留言时间:2019-07-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问一下,我现在7月份是小规模企业,这个月别人开给我的13个点增值税发票,我要到8月份变为一般纳税人,8月份用月7月份开给我的这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能用来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