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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新非凡光学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新非凡光学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8  15: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0〕61号

温州新非凡光学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7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0〕79号

温州新非凡光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571714576P)

经我局(所)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企业状态:清算,存在欠税。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属走逃企业。公司2016年1月取得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5876578-05876579,金额合计185470.09元、税额合计31529.91元。发票已被证实虚开。该2份发票在2016年1月认证抵扣,因企业走逃失联,无法取得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上述所偷增值税31529.91元、城建税2207.09元、企业所得税18168.65元处以1倍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905.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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