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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股权计税成本确认问题

股权计税成本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股东甲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甲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甲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 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成交价记录。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

日前a公司在办理第二次股东变更登记,代扣代缴甲股东二次转让所得税时,就本次股权转让计税成本是应按1400万元计算还是应按1000万元计算发生了歧义。

请问:企业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计税成本应该是多少?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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