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支付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的定义
留言时间:2019-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法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此法条中的直接是指将工资直接由单位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还是指实质性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工资由本单位单独计算但由劳务派遣人员代发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