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125,250.00元,按财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款中列支印花税应予资本化,不属于销售流转环节的印花税,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