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代开租金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税官:您好!
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省的一个业主,在浙江购置物业(商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到了长达12年之久的"包租协议".约定该商铺"包租"给"物业管理公司"去经营,"以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业主开具租金发票,但今年"物业管理公司"说需要业主亲自去当地税务开具租金发票,请问几时修改的政策?相关法条是多少?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