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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是否视同销售

09-30 是否视同销售 我要评论

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经营管理批发场地,主要收取租户管理费,为了方便管理,公司购入印有本批发市场名称的包装用胶带,发放给租户,作为进出货物凭据,也可以宣传本批发市场,请问:1、公司购入的包装胶带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2、发给商户,作为进出货物凭据的胶带,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与工单133000000000007687580内容一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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