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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将孙公司转为子公司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文规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若不符合上述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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