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增值税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