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收购破产企业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从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从法院拍卖中购买某破产企业的股权,拍卖公告中也说明收购成功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收购人无关,但因破产管理人的问题(未编制破产清偿表等),收购人收购完成之后,原破产企业的报表上仍存在相关的往来债务未处理(实际应当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处理掉了),现在收购人要如何在原来破产企业的报表上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如何处理往来债务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建议按照《破产法》、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规定及拍卖公告等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