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破产重整中,通过并被法院批准执行的破产重整草案中说明“原股东权益清零”,那收购人购买的原股东权益的计税基础是否应视为零?税收法规是否对相关情况给予具体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1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具体操作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