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增值税申报
留言时间:2019-10-1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缴社保公积金服务,全额开具了普票,未选用差额征税系统,请问这样可以填报附加扣除的表格,将代缴部分扣除掉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应按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文件并未规定必须差额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