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10-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当月实际缴纳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存在现金流量流出),还是依据本月计算计提出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