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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承包经营的涉税处理

关于承包经营的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0-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公司A和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A和B是关联公司,之间不存之间股权关系。合约约定:公司C将子公司A的经营权承包给子公司B,B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也可能约定B向C每年支付固定的承租费),A每年的盈利由B享有,如果A亏损,亏损由B承担并补足至0。

(一) B公司每年向A支付固定的承租费

A公司应当向B公司按照“出租无形资产”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假定A公司当年经营盈利(不包括承租费收入)1000万元,利润全部由B公司享有:

① A公司将税前利润1000万元支付给B,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服务费“?,由于A公司和B公司所在的地区不同,会不会造成A公司所在地的税款损失而遭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

② A公司将税后净利润750万元支付给B,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此外,由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这样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三) 假定A公司当年度亏损(不包括承租费收入)1000万元,亏损应当由B公司进行弥补,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1000万元,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违约金?违约金是否能被税务局所认可?另外B公司这笔1000万的能否在税前进行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0-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

 对各个独立企业之间承包经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各自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纳相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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