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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税收咨询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税收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碳资产管理公司,今年通过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非自用,而是用于投资获利,且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购入的碳配额全部销售后,请问该如何征税?因交易所无法开具发票,我们是否按照进销差价按6%计算销项税额?急等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来开具发票,税率为6%

没有文件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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